“超缴公积金”应以贪腐论处

2014-07-15 08:3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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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晏扬

  内蒙古杭锦旗2012年才从国家级贫困县调整为省级贫困县,然而,该县供电公司3名领导和2名职工的月工资,都超过了4万元。工资最高的一名领导每月缴存公积金达到15530.26元,一名普通员工的月工资达到4.2万元,每月缴存公积金总数1.2万元以上。而杭锦旗所在市 201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仅为5574元,公积金缴存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本报7月14日A27版报道)

  垄断企业的工资高一些、福利好一些,人们早已见怪不怪。但是,一个贫困县供电公司的领导和职工月工资超过4万元,每月公积金缴存额达到1万多元,确实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也超过了人们容忍的底线。更让人愤懑和沮丧的是,当地超比例、超基数违规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远不止供电公司一家,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及供电、矿业等国有企业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多在2万元以上。

  “超缴公积金”本质上是一种贪腐行为,即通过违规缴纳公积金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刑法对于“贪污罪”的定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照该定义,其一,国企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其二,缴纳“天价公积金”利用了职务之便;其三,这种行为即使不算侵吞、窃取、骗取,也是“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就是说,国企人员违规缴纳公积金,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可遗憾的是,现实中“超缴公积金”常见,却从没听说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顶多被当做违规违纪问题,将钱退回了事。事前监管松懈,事后处罚软弱,违法成本极低而收益巨大,“超缴公积金”成了一种极其安全的贪腐方式,如此,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当然纷纷效仿甚至相互攀比。

  眼下反腐之风劲吹,拍“苍蝇”、打“老虎”大快人心,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切不可放过“超缴公积金”这样的隐性腐败、集体腐败。唯有加大惩处力度,该入罪的入罪,该判刑的判刑,才能彰显法律的尊严,遏制这种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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