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至320元

2014-06-23 11:3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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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6月22日讯(记者 高晓飞)  2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稳步提高参保居民待遇水平,港城今年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 280元提高到320元。

  根据最新文件要求,个人缴费标准也做了相应调整:在校学生按学制缴费并选择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的,每人每年 30元;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每人每年 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全市确定统一的个人缴费档次。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新生儿除外),自缴费之日起满30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省、市属学校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自当年 9月1日起至次年 8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到居住地村居社区或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缴费,缴费后自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其母居民医保缴费状态获得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资格;其母未参加居民医保或当期未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不断提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居民,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按学制缴费并参加集体签约的在校学生,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每次就医个人先自付10元后,剩余部分报销60%。其他参保居民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暂不签约,无起付标准,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50元;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需签约;签约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每次就医个人先自付10元后,成年居民报销50%,未成年居民报销60%。

  在市内住院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80%(其中基本药物90%);二级医疗机构70%(其中基本药物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部分55%,15万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70%。在市外联网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省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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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以来,为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港城启动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日照把此项工作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民生问题、为群众办实事的重大举措,摆到突出位置。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了省大病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按规定做好大病保险资金筹集划拨工作。根据本统筹地区实际缴纳2014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按照每人35元的筹资标准,其中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人均增加的3元筹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区(县)政府负担,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大病保险资金的80% 拨付至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原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从原新农合基金中拨付,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确保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启动运行。按政策做好大病保险补偿。在不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挤占大病保险资金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省里出台的大病保险政策,对2014年1月份以来发生的大病保险病案进行补偿结算。

  加快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对接。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要求,主动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工作对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做好基本医保信息系统与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了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报销。

  截至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已为561人次提供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服务,医疗总费用1001.54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519.27万元,大病保险补偿88.22万元,进一步缓解了患病居民的经济负担。记者 高晓飞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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