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
青岛市风貌保护条例》,《条例》对城市风貌保护内容、保护规划,以及自然风貌保护和人文风貌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除了要保持海滨的天际轮廓线、景观视廊外,还对山体眺望视域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要求,眺望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
“城市风貌”内容更具体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万振东介绍说,草案修改一稿缺少对 “城市风貌”统领性的概念描述,造成对城市风貌保护内容的理解比较散乱。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一稿中的条款改为 “城市风貌保护内容为体现本市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具有生态、景观或者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自然风貌和人文风貌。”主要包括:由海岸线、海湾、海岛、海滩、礁石、岬角以及山体、河流、湖泊、丘陵地形、湿地、植被等构成的自然风貌;反映本是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区、街区、镇、村和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院落、名胜古迹等人文风貌。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介绍说,《条例》在征求意见和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委员曾提出,特殊重要的地段的建设工程应该明确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的《条例》规定,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征求相关部门同意后,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三类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三类区域包括:团岛湾头至王哥庄晓望河入海口的海岸带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浮山、太平山山体绿线一百米范围内。
山体周边建筑要限高 《条例》规定,为保护海滨的天际轮廓线、景观视廊,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建高层建筑,海岸带及其邻近区域内的建筑项目,应当在审批时进行视线景观分析,不得对海滨形成封闭式遮挡。审议过程中,有的组成人员还提出,草案修改一稿有关对山体眺望视域的保护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对此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按照不超过山体海拔高度三分之二的原则,确定山体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山体周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屋脊线海拔高度不得突破高度控制线。历史城区内主要山体的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分别为:
贮水山为45米,观海山、鱼山、八关山为50米,
观象山、青岛山、信号山为60米,太平山为80米。“就是说你在任何位置看山,都要能看到山体上面的三分之一。”万振东解释说。
此外,《条例》还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重要景观点与主要山体之间眺望视域。眺望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前景区域建筑遮挡山体不得超过山体海拔高度的三分之二,背景区域建筑不得突破山体轮廓线。同时,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应当向公众开放,与邻近的城市开放空间保持通透,规划建设绿色通廊。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整体风貌特点和不同风貌要素的保护要求,分区控制建筑高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中确定具体的建筑高度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其周边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主体;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历史城区南部滨海岸线与其北侧首条城市干路之间的街坊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编辑: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