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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2013年8月9日,安徽绩溪县荆州乡长胡琦源在当地电视中表态,“为了抗旱,荆州乡投入100多台抽水机”,并在《致全乡人民一封信》中宣称实施人工增雨。8月10日,数百名村民聚集在乡政府询问胡琦源“为何不见抽水机踪影,为何没见到一滴雨”。在聚集中,一些村民因“将乡政府内三辆公务车掀翻”被警方刑拘。2014年6月17日,绩溪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五村民两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6月29日《东方早报》) 村民在就抗旱问题找乡长“讨说法”过程中,出现“掀翻公务车”等不理性行为,确实不应该,也涉嫌违法。但当地村民之所以会出现“掀翻公务车”等过激违法行为,并非无缘无故,而是“事出有因”。乡政府在抗旱问题上涉嫌“作秀、吹牛”:乡长承诺“投入抽水机100多台”,但实际“只有40台”;承诺“实施了人工增雨”,但实际“当天根本没下雨”。同时,面对村民的质询,乡政府又缺乏妥善坦诚的应对,“乡长自始至终都没有露面”。正如当地村民指出的,“本来一点事都没有,就因为乡长说了假话,村民们才有不满的情绪”。
在这种事实语境下,法院在判决多名农民寻衅滋事罪时,完全不考虑整个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既不合乎情理,也不合乎法理。事实上,如果要追究引发这起事件的官员“作秀、吹牛”责任,我们并不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依据《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绩溪县相关执法部门,一面对当事农民以“寻衅滋事罪”严厉追究刑责,一面却对乡长的“
作秀吹牛”甚至“玩忽职守”行为只字不提、视若无睹,不仅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甚至继续任其异地做官——据悉,“荆州乡原乡长胡琦源,已调往绩溪县教育体育局担任专职书记”,显然既不可能有利于产生“捍卫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也无助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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