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7月10日讯(记者 李保光) 市民纪女士怀孕后,按照医嘱先后13次到城阳区人民医院进行
产检,每次均被告知胎儿正常。可孩子出生的第二天,就被查出先天性心脏病等多项疾病。日前,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且该行为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出生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判决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2.6万元。
2010年9月25日,纪女士怀孕后,在城阳区人民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并制作了产前检查记录。之后,她定期到医院孕检,期间还进行了孕前医学检查、全身检查、产科检查、辅助检查等,根据检查记录未发现胎儿异常。2011年3月24日,纪女士在城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正常分娩、胎膜早破,第二天产下一子。
然而,就在儿子出生第二天,经城阳区人民医院诊断,查出了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肺炎,转院到青岛市妇儿医院时,医生诊断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肺动脉闭锁、室间隔缺损、主动脉骑跨、动脉导管未闭、卵圆孔未闭。
2011年5月5日,青岛市医学会对这起医疗事故争议出具了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医学会鉴定认为,这起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应承担一定责任。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医院在针对纪女士孕期的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且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出生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拟为16%至20%。
去年12月12日,经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纪女士的儿子心脏功能二级,被评定为四级伤残,为部分护理依赖。经城阳法院一审认为,城阳区人民医院的过失参与度为20%,而纪女士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3万余元,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城阳区人民医院赔偿22.6万元,该医院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在纪女士妊娠13周开始,就在城阳区人民医院进行定期检查,前后共计13次,并按医嘱进行了四维彩超、血液化验、心电图等检查,未发现胎儿异,所以该医院对纪女士孕期的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且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出生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今年7月2日,经市中院审理,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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