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禁卖含酒精饮料 不得出租泳衣和泳裤

2014-07-12 08:0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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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7月11日讯(记者 朱薪雨  郝园园 实习生 栾英杰 )  7月11日,青岛出台了《青岛市游泳场所服务规范》,对救生配备、人均面积等做了详细规定。其中要求,游泳场所必须按水域面积配备救生员,250平方米以内每班配备两名,没有岗位证不得担任水上救生员。

  根据规范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所,水域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米,宾馆、饭店、住宅小区附近设的游泳场所,水域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游泳场所必须按水域面积配备救生员:超过25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每班配备3名;超过500平方米,小于750平方米每班配备4名,以此类推;游泳场所严禁本场所专、兼职工作人员私教行为。

  在人员控制方面,要求游泳场所不得超员售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游泳场所不得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出租游泳衣、裤。一旦发生台风、雷暴雨、水域受污染等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人工室外游泳场所或天然游泳场所应当停止对外售票。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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