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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流 7月12日,上海市召开全市司法改革先行试点部署大会。作为首批试点地区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相关改革方案备受各界瞩目。上海新一轮司法改革部署,规定了详细的司法人员分类标准,规定85%的司法人员需要投入办案。专家认为,此举意在去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以使法院排除干扰,独立办案。(7月13日《南方都市报》) 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以
去行政化作为重点,通过司法机关人事管理改革和健全审判、检察权力运行机制等措施,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特别是,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确保司法人员主要集中在办案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办案一线,甚至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也要亲自办案,大大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不可否认,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内部层层审批,办案权责不明等问题。一方面,我国法院的审判工作高度行政化,将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混同,由此形成了对案件的裁定意见实行“领导把关、层层审批”,法官不能真正成为案件的决定者,行政权主导着审判。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模式,既不能保证案件质量,又违背了程序正义,甚至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出现错案,很难找到具体负责人。
另一方面,由于案件增长迅速,法官数量增幅不大,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没有实行法官“员额制”,相当数量的法官并未从事审判工作,而只是挂着“法官”的虚名从事其他工作。比如,在广东,全省从事审判管理和司法调研工作的法官,约占法官总人数的4.3%,从事审判辅助和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官则占18.3%。正因为如此,上海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规定85%的司法人员必须投入办案,并作为此次司法改革的重点。
然而,若要真正实现司法去行政化,首先还要去地方化。诚如专家所言,上海司法改革,“此举意在去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言下之意,难以全面实现司法去行政化。实际上,司法地方化,是造成司法行政化、影响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因素之一。提升司法的独立性,首先必须使司法去地方化。法院本来应是公正客观审判案件的,但在司法地方化的背景下,法院往往成为地方政府手中的工具,使得法院难以独立审判、做出公正的裁决。因此,上海在司法改革中,应对司法机关实行纵向管理,人、财、物与地方脱钩,并通过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来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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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