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被动为主动寻监督 律师"挑刺"改变被告人生

2014-07-20 13:50   来源: 大众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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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一名律师在兰山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递交《律师反馈意见表》。胡坡 报道



  □本报记者 张海峰 本报实习生 高文亮

  6月28日,临沂市的李彦明律师收到兰山区检察院的反馈信,告知他针对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证据认定方面的建议已被采纳。一周前,他作为贾某辩护人,在案管大厅阅卷时发现其中一份证人证言存在侦查机关取证程序瑕疵,遂在该院提供的《律师意见反馈表》中提出书面质疑意见。他的意见很快被采纳,并收到书面答复。

  “从以往执法办案仅靠自评自查,到通过律师意见反馈和律师参与案件质量评议等外部监督机制的引入,化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寻求监督,案件质量得以大幅提升。”该院检察长苏波表示,“这凸显了兰山区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创设律师评议机制的作用。”

  从可能入狱到不起诉释放

  “从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到不起诉释放,我的当事人张某经历了人生的‘过山车’,律师评议机制作用凸显。”6月4日,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房兆丽感慨地说。

  张某一案要追溯到去年5月13日。当晚,张某和朋友于饭后相约到KTV唱歌。中途,朋友与同在KTV消费的宋某发生言语冲突。由于双方同属酒后,情绪激动,几句话就拳脚相向。一旁的张某冲上前去解围,争执中造成对方受轻伤,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4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至兰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张某辩护人房兆丽律师认为案件定性有待商榷。“当事人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房兆丽告诉记者,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主观意图上有明显区别,“前罪需具备故意挑衅的前提,但张某初衷是帮朋友解围。”房兆丽这般慎重还在于两罪量刑上的区别,前罪判缓刑可能性极低,“事实认定差之毫厘,造成后果就可能失之千里。”于是她在兰山区检察院律师意见反馈表上填写了对案件定性的疑问。两天后房兆丽就收到该院回馈信息:意见被采纳,鉴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作不起诉处理。

  律师作为辩护人,意见缘何如此被顺利采纳?这得益于兰山区检察院2013年8月创设的律师评议机制,该机制一项重要举措便是征询律师对个案的意见。

  苏波介绍,兰山区检察院是“办案大户”,每名办案人员日常都有十余案件“缠身”,以前律师到检察院反映意见,需提前数日与案件承办人预约,沟通效率很低。而现在律师只需填写纸质意见反馈表,交给案管中心,便可及时转达至相关业务部门。“案管中心是保证律师意见送达的‘直通车’。”该院案管中心主任周琳表示。

  案件审理前后都有人“挑刺”

  “律师评议机制由案件审理前律师意见反馈及律师参与审理后案件质量评议构成,亮点在于引入律师进行外部监督。”周琳介绍,此举专为解决单纯内部监督不彻底,案件评议结果说服力不强等问题。律师意见反馈除能促进沟通,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办案程序的监督作用同样不可小觑。每接待一位律师,案管中心都会针对案件细节征求意见。

  律师意见反馈的科学之处在于把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解决在事前而不是事后。该院曾办理一起POS机诈骗案,移送检察机关的案卷中只有犯罪嫌疑人李某刷卡数据,缺乏证据来源及调取人员信息,法庭上可视为瑕疵证据。李某辩护律师发现这一问题后通过律师反馈意见表提出异议,案件承办人于第一时间要求公安机关补正。

  除对个案发表意见,律师也有权监督办案人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目前,案管中心已征集文书格式、证据排除等36类问题,并监督办案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整改,有力推动了执法行为、办案质量的提升,减少了因案件处理不当引发的上访现象。

  如果说征询律师反馈意见侧重事前监督,那律师参与案件质量评议则更注重事后监督,主要对审理终结的案件“挑刺”。虽执行不足一年,但兰山区检察院已对办理的822起案件启动了律师评议机制。征集包括律师在内的专家意见69条,采纳67条,并进行了及时反馈,作为案件质量评议委员会成员,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王传坤律师最有发言权。自2013年8月该院引入律师参与质量评议以来,王传坤根据办案实际对办案人员执法规范性、取保候审期限等问题提出多条建议,“这些建议基本被采纳。”

  顾虑:评议机制如何完善?

  律师评议作为一项新机制,也在逐步完善中。“每次案卷评议都需检律双方协调时间,能动性很差。”该院案件质量评议委员会成员、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马士明律师表示,作为律师,他的主业还是打官司,不可能过多分心参与检察院案件质量评议工作。

  对此,该院已经邀请上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骨干、法学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以及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加入案件质量评议委员会,使外部评议机制更具可操作性。除此之外,还拟进一步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全面有效落实检务公开,将起诉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进行网上公布,让网民监督执法办案。

  另外,如何使律师直言不讳提出问题也值得思考。“律师与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际上处于控辩对立的双方,因此律师提意见时往往心存顾虑。”周琳说,他们收回的律师意见表经常出现“无意见”反馈的情况。她分析,律师担心提出的意见过于尖刻让检察人员难堪,对日后工作开展造成影响。鉴于此,兰山区检察院要求,无论意见采纳与否,均需及时回复。同时继续畅通律师意见反馈,以此打消律师顾虑。

  ■书记点评 始终绷紧办案质量这根弦 临沂市兰山区委书记 耿学伟

  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发挥能动作用,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发展上始终走在全区的前列。所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数量始终位列全市基层检察院之首,年人均办案超过150起。

  虽说办案数量多、任务重,办案压力大,但他们并未放松办案质量这根弦,在引导干警精细化办案、加强自身监督的同时,积极引进外部监督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保证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正是依靠这些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他们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五年来先后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省级文明单位”等省级以上荣誉26次。今年4月底,该院又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院”,成为沂蒙老区基层检察院中首个获此殊荣的单位。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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