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2014-07-21 16:02   来源: 黄三角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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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办理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两人和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均可)(验原件收复印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开发企业提供);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开发企业提供);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6、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审核证明(原件);

  8、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9、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10、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11、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12、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本报记者 刘海滨 整理)   [编辑: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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