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法官审理离婚案 财产判给女方与其结婚

2014-07-23 07:08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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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

  成森林,在这起诉讼中,获得的是几乎全部债务和女儿抚养权。

  女方

  杨晴,在与前夫的离婚诉讼中,分得房子、土地等几乎所有家庭财产

  法官

  周某,对男方强制执行,直到他向女方支付了 20万。7个月后,周某与女方结婚

  湖南永州一对夫妻到法院闹离婚 ,法官审理后判这对夫妻离婚,并对其共同财产债务进行分割:女方获得房子 、土地等家庭财产;男方则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以及未还清的贷款等家庭债务和债权。而让男方颇感离奇的是,判决生效后,审理法官随后调任该院执行局,对判决中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数月后与女方登记结婚。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4日开庭重审了这起离奇的离婚案,将择日宣判。

  女方得财产,男方得债务债权

  成森林与前妻杨晴的离婚,经历两次诉讼。

  第一次是2006年8月,杨晴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次诉讼在一名时任女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杨晴从成森林处获得18万元现金补偿 ;成森林获得土地、房产及其他财产,同时承担债权债务,女儿由成森林抚养。杨晴随后撤诉,诉讼不了了之。

  两年后,杨晴再次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名周姓法官成为此案的主审法官。

  “这次审判结果,前妻几乎得到了我的全部财产,而我获得的是几乎全部债务和女儿抚养权。”从判决书上看到,杨晴获得的财产包括:位于永州市区繁华路段的一套面积为148平方米的房子、一块面积为460.6平方米的土地;而成森林获得的均为债权。此外,女儿的抚养权也给了成森林,杨晴则每月向女儿支付200元抚养费直到其成年。

  “对于这块460.6平方米的土地,我曾向法院提出是我与他人共同所有,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没有采纳。”成森林不服这一判决结果,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经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竟然跟自己的前妻结婚了

  “让人意想不到的事在后头。”成森林一脸苦笑。

  成森林说,离婚案终审后不久,主审的周姓法官便调至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并于2011年7月,对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到他向前妻支付了20万。

  随后,成森林竟然又收到了法院传票。成森林说,由于当初具有争议土地的合伙人申请诉讼保全,将已判给杨晴的那块土地征收款48万元进行了冻结,杨晴支付了合伙人26万元后法院解冻。杨晴认为这是婚前共同债务,要求他支付相关款项17万元。

  就在上诉过程中,成森林的朋友告诉他,杨晴与周姓法官已于2012年4月登记结婚了。

  “当时我真怀疑自己是听错了。”为慎重起见,成森林辗转确认了此事。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从民政系统查询到的两人登记结婚信息。

  而此案的终审结果,成森林再次败诉。据他出示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成森林支付杨晴28750元,并支付杨晴已付给陈某(成森林合伙人)投资款的一半,即13万元。

  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两次败诉后,不服气的成森林通过各种途径奔走投诉。最终,他将此案举报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今年5月21日,成森林收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永州中院认为,“此前两起案件符合立案再审的条件,将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7月14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审理结果将择日宣判。

  7月21日,记者拨通了当事周姓法官的电话。他语气略显惊讶,随后表示:“我没什么好说的。”

  他说,在这起离婚案中,成森林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中院还是维持了原判,这说明我的判决结果是经得起考验的。”

  他同时也表示,已得知此案在7月14日已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重审,“目前重审结果还没有出来,一切以判决结果为准。”

  当记者询问他是否与成森林前妻登记结婚时,他直接绕开了这一提问,未正面回答。

  据《三湘都市报》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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