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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 云南省审计厅日前完成的对云南4个州市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专项审计调查显示,超限治理经费大部分用于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52%;公路维护保养及站点建设仅占总支出数的16%,公路养护资金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虽然只是云南省审计厅的个案,但从根本上而言,这与全国各地的治超现状类似。其实,对于公路治超而言,力度不可谓不大,范围不可谓不广,但是效果却难以令人满意。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执法手段和执法方式上,“以罚代管”的情况依然存在,“执法经济”一直都是公路治超的重要表现形式。
就目前来看,由于公路管理体制不顺畅,机构设置重复,执法手段单一,绝大部分地区仍以罚款作为超限治理管理的主要手段 。然而在处罚中,不少地区未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处罚金额不一,影响了治超执法的公信力。长此以往,“依法代管”的模式背后,不仅不能从根本上约束超载、超限行为,反而会怂恿部分司机车主“破财免灾”,对于治超没有任何实质效果。
站在法律的角度,治超的相关规定可谓繁杂至极。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都集中在级别较低的行政规章方面,部门利益冲突表现得非常明显。由此而带来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比比皆是,而罚款更成为了普遍的执法常态。
坦白而言,超载、超限现象,本质上就是违法现象,关键就是要找准正确的惩罚和预防手段,做到“亡羊补牢”。从这个方面而言,法律的价值和作用被寄予厚望,法律的统一性和刚性,以及严厉的惩罚性,都可以成为治超的重要手段。肯定的是,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肯定会触动深层次的机构改革和利益调整,但这是必不可少的。假如,还是陷入固化的治超窠臼中,除了陷入“屡治屡超的”怪圈中,恐怕很难再有理想的效果显现。
说到底,当治超所依据的法律背离了本意,就已经不再是良善之法,法律就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了。在此,打破利益格局,将执法权进行统一调配,走出“以罚代管”的执法方式,应是治超思路的变革根本。(作者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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