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城乡建设委起草的《关于居民参与监督
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开始贯彻执行。意见要求,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建立居民参与监督机制,通过成立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引导居民主动参与监督和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实现依法、和谐、文明征收。
据了解,该意见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由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属辖区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成立。协调委员会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推举的委员,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被征收居民选举的代表组成。
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根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居民的数量确定,总人数为单数,一般由5至15名代表组成。征收户数较多的项目,可以分片推选代表、适当增加人数,分级监督协调。原则上200户以下的,不超过5人;200至500户的,不超过7人;500户以上的可参照1.5%比例确定。
协调委员会委员必须为征收范围内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委员推选应当优先推举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举的委员人数,不应超过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委员总数的半数。除社区居民委员会推举的委员外,其他委员由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同意户数过半的为有效人选。
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将代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居民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协调房屋征收相关事宜。主要监督七项相关事项,如对入户摸底调查相关工作、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与建筑面积等房屋情况进行监督。
[编辑: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