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
市城乡建设委日前发布《关于居民参与监督
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建立居民参与监督机制,通过成立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引导居民主动参与监督和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实现依法、和谐、文明征收。
据介绍,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由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属辖区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成立。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辖区办事处,辖区办事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名单报送辖区办事处、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并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书面公告。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推举的委员,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被征收居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总人数为单数),根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居民的数量确定,一般由5至15名代表组成。征收户数较多的项目,可以分片推选代表、适当增加人数,分级监督协调。原则上200户以下的,不超过5人 ;200至500户的,不超过7人;500户以上的可参照1.5%比例确定。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
在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委员推选条件上,应为征收范围内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在推选原则上规定,应当优先推举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举的委员人数,不应超过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委员总数的半数。除社区居民委员会推举的委员外,其他委员由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居民代表的推选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居民小组长和居民骨干负责登门入户或电话告知辖区居民,组织全体居民协商进行推荐,同意户数过半的为有效人选 ;居民代表入选名单应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并在征收区域内张贴公告,对入选居民代表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都需要干哪些工作呢?
据介绍,在监督方面,应对入户摸底调查相关工作、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与建筑面积等房屋情况、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违章建筑的拆除等进行监督;征集被征收居民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入围资格、推选程序等进行监督,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程序等进行监督,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评估工作;对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协议各方及时、全面履行协议;对补偿房屋的质量、权利限制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补偿房屋的选房定位程序进行监督,监督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公平、公正、公开地安置补偿房屋;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相关事宜。记者 郭振亮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