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将启用有史以来最严格的
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制度,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一旦触犯6大“红线”,经核查后将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30日,市安监局发布《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细则,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各类
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同时,对“拉黑”企业公开曝光,并依法从重处罚。
就工矿商贸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超过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均列入“黑名单”。
除工矿商贸企业外,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属单位超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谎报、瞒报、恶意迟报事故或逃逸的;发生多人涉险事故或其它非法违法行为且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均要“拉黑”。
记者从市安监局了解到,企业进入“黑名单”也有严格的筛选程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区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情况,于每季度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讨论审定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前指派属地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同时,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名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监管局网站、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外发布 。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也有解除程序,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负责该企业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组织对其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管理期限届满15个工作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待管理期限届满,应在媒体上公告予以公布将企业从“黑名单”中删除。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企业必须于每月20日前向负责该企业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负责该企业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一年,负责该企业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消除隐患。 记者 王媛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