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1日讯(大众报业记者 张榕博) 30%居民反对便不可拆,是否是少数人“绑架”多数人?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才能保证不滥用强拆权?1日,我省法制办近十年来首次公开立法听证会在济南举行,立法听证围绕替换现有拆迁条例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据悉,该《条例(草案)》将与9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当天上午,来自青岛、泰安、潍坊、日照、烟台的法学教师、房屋拆迁办工作人员、知名律师等10名听证代表和高校学生、拆迁户、农民和企业职工等10名旁听人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上,陈述人围绕公共利益界定范围、征收一词是否具有强制性,最低面积补偿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陈述和讨论。特别是公众关注的第十五条,“超过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的书面意见,不得作出房屋征收”这条限定条款,成为当天热议的焦点。来自青岛四方区的听证人郭振亮表示,此次立法立场,“站在”被征收人一边,第十五条正是保障大多数公民权益的“硬杠杠”。
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潘岚君说,现行的拆迁条例对于旧城改造、商业开发未作出明确规定,也缺少相关限定和规范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条款。在实际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容易在拆迁部门和被拆迁人之间产生误解和矛盾。为此,省法制办专门前往十七市调研,并召集省信访局、历下区人民法院以及省附议办公室征集意见。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开听证会后还将进一步完善,最终将在9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焦点一 “30%”限制:多数人会不会被少数人“绑架”?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听证代表们对这一条款最为关注,讨论最为热烈,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泰安市泰安区居民刘广博认为,“30%”的限制可行,如果比例过高,不能充分体现群众真实意愿。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删除该规定。烟台大学教师王洪平说:“一旦我们有了明确数据,可能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一定手段达到 30% 的比例,由此可能导致项目停止。”来自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张明礼从2004年开始主持区里的拆迁工作,他认为该限制性条款不利于旧城改建的推进。如果项目真正体现公共利益,个别人应作出必要让步。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荆月新提出一种折中思路:“把同意人的比例提高,比如‘80%的人同意才可以实施’。”
■焦点二 征收住宅补偿:该不该按同区位一手房价评估?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该条规定保持了省拆迁条例中的补偿规定。
山东联兴建设集团的高管陈绍全认为,此条款确保了政策的衔接性。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徐春可律师建议,应该细化评估准则,有利于增加征收机关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认可,也有利于房屋征收机关在征收行为中有法可依。
王洪平认为,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在同一区位的房屋可能有新有旧,即使是在同一区位,不同楼层都有区别,价格未必会高于同一区位的旧房价格。比如城中心,房屋再旧价格也高。
■焦点三 最低补偿面积:按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 《条例(草案)》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增加面积所需的补偿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对于这个问题,有代表认为该规定合理可行,也有代表认为需要政策上再进行细化以及调整。
泰安市泰安区居民刘广博认为,房屋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为了最大程度让利于民,同时兼顾各地逐步实行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建议将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改为套内建筑面积。”刘广博说。
青岛市居民郭振亮也认为,在制定最低面积补偿规定时,应该充分考虑房屋的公摊等问题。“45平方米确实是比较普遍的一个标准。至于该标准是否合理,应该由各市县提出一个比较准确和全面的统计调查,然后由各市县确定标准。”王洪平建议。
■焦点四 非住宅房屋拆迁:是否应支付临时安置费? 《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一倍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听证会上,关于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规定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王洪平表示,目前浙江、吉林等省出台的住宅规章,对于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是否支付都做了一个区分,但山东还没有。他认为,非住宅房屋拥有者作为一个法人,和住宅居民一样,房屋拆迁后都需要临时安置,应该享受同等待遇,除了领取停产停业损失费外,同样应领到临时安置费。
听证人杨希勇认为,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只要实际上对被征收人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那么征收部门就应当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大众报业记者 齐静 张春晓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