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明年起统一居民医保待遇 每人补助360元

2014-08-06 10:5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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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8月5日讯(记者 高晓飞) 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政府要求,从2014年起整合港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下发就居民医保制度的细则进行了详细说明,2014年政府补助标准为320元,2015年政府补助标准为360元。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2014年继续实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基金分别独立运行,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合农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由新农合基金支付。2014年9月起,全市按统一的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缴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参保范围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港城长期居住,并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港城的营业执照或房产登记证明的外市户籍人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全市确定统一的个人缴费档次。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新生儿除外),自缴费之日起满30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省、市属学校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自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其母居民医保缴费状态获得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资格;其母未参加居民医保或当期未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自2015年度起,居民应当按时连续参保缴费,每中断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时间延后1个月 ,最长不超过 3个月。居民可自愿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长期异地居住的居民,原则上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居住地无法参保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参保,并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手续。

  ■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实现即时救助“一站式”服务


  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列支,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并随基金筹集标准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积极开展参保人员医疗救助试点,探索建立基金结余列支、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的筹资机制,利用养老、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护理保险的有关政策,依托村居社区的医疗及养老机构,通过提供家庭病床、社区病床的方式,切实解决失去生活能力人员尤其是农村大病致贫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 。

  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已签订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将参保人员2014年1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实施范围。

  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

  ■展望

  特殊疾病治疗鼓励在门诊就医


  根据要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自2015年1月 1日起,参保居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新标准支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居民,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办理了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员(含职工),暂不纳入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范围。

  在校学生(包括在托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人身伤害事故,门诊费用1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0%,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计划内生育的女性参保居民,生育补助金500元。

  参保居民因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白血病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者)、强直性脊柱炎、结核病、高血压病Ⅲ期等特殊治疗,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

  政策范围内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 500元,500元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与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相同。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转换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自2015年起,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5折1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链接

  79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复审通过


  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日政发〔2010〕61号)、《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管理办法》(日人社发〔2011〕34号)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港城2012年1月前批准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定点资格复审,79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复审,定点资格有效期限至 2016年12月 31日。原市级统筹住院定点资格有效期满未复审通过的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与其续签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记者 高晓飞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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