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就业歧视政府机关应带好头

2014-08-09 14:1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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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谢庆富

  “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虽然画上了句号,但彻底破除就业歧视仍在路上。不拘一格用人才,需要国家机关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如此才能消除各种各样的就业“伪公平”,才能打造出真正公平的就业环境。

  去年4月,南京市人社局下属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对外招录10名“12333”电话咨询员,即将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安徽宣城人江亚萍在网上看到此信息后打算报考。但是在报名过程中,江亚萍因为不是南京户籍,遭到拒绝。当年5月,江亚萍将南京市人社局告上法庭。经过15个月的努力后,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调解下,江亚萍与被告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获得1.1万元的赔偿,这也为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8月8日《京华时报》)

  毫无疑问,江亚萍胜利了。但这胜利果实来得不易,在长达15个月的时间里,为了得到一个满意结果,江亚萍花费了太多的精力。正如江亚萍所说的,这个诉讼经历很值得,在这个案子中,重点不在得到赔偿金,而是寻求一种平等。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就业歧视。比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强调 ,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 、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另外,作为主管部门,人社部在不同场合一直强调,不允许用人单位搞就业歧视。因为就业歧视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人力资源的配置。但谁能想到,人社部这边在谴责就业歧视,那边却有地方人社局下属事业单位搞户籍歧视,这不是在打人社部的脸吗?

  既然有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同样作为用人单位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就应该为促进公平就业带一个好头。然而就事实而言,就业歧视不仅存在于企业,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为国家机关的“分支”)中同样存在。要求企业这样那样,自己却不遵守,涉事单位显然是“严于律人,宽以待己”。国家机关不同于一般用人单位,如果国家机关都不能率先遵守法律,招录国家工作人员时搞就业歧视,如何能让其他用人单位心服口服,保证就业公平?

  用人单位搞就业歧视不对,国家机关在招聘时更要摒除就业歧视这股歪风邪气,给其他用人单位做出榜样,这样才有说服力。“其身正不令则行”,促进就业公平国家机关应先行。不拘一格用人才,有了国家机关率先垂范,才能消除各种各样的就业“伪公平”,才能打造出真正公平的就业环境。“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虽然画上一个句号,但破除就业歧视仍在路上。政策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需要每个公民来共同维护,更需要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以身作则,对自身招聘中可能存在的就业歧视进行全面清理,为促进公平就业带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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