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元鹏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边,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不懂游泳溺水身亡。近日,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起案件缘何能有这个结果?我想基于这几种要素:一是,这起事件是被定性为“开玩笑”;二是,当事人获得了死者家属原谅,这个原谅是花钱消灾。于是,在这两个“证据”面前,这起案件就收到了看似皆大欢喜的结果:死者家人拿到了几百万元,肇事者因为开玩笑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而且还是缓刑。我在想这样一个问题:假如说,这个“开玩笑”的人不是房地产老总,他也拿不出几百万元。死者家属还会不会原谅他?法官会如何办?
我们来看看,这样的事情是不是在开玩笑?这名女子在河边游玩,这位老总也和朋友在河边游玩。女子和老总并不认识,何谈开玩笑?面对一个不认识的女子,上去就抱着人家跳入河里,这是开玩笑吗?再假如一下,如果这个女子不是美女,而是丑女,老总还会不会“开玩笑”?我想人家喊他跳河他也不会跳的。说了这么多,就是为了证明一点。这个老总不是在开玩笑,而是起了色心。
“熊抱女子致死”案件假如能够被定性为“开玩笑”的话,法律恐怕也开了一个大玩笑。(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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