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职官员复出背后的制度羸弱

2014-08-15 10:4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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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松超

  2013年6月3日,吉林长春德惠市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死76伤。官方7月6日通报,德惠市委书记张德祥被撤职,市长刘长春被撤职、撤销党内职务。记者近日发现,刘长春已于今年6月4日复出,担任长春公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张德祥也已于今年4月低调复出,担任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8月14日《新京报》)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处分期限为24个月。被撤职官员不到一年就复出,显然有违相关规定。公众对问题官员复出现象有一个理性认识,即问题官员不是不能复出,行政问责制不是要结束一个官员的政治生涯,但复出的过程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公开透明,让公众参与其中。

  有关部门违规让问题官员提前复出自然不对,但超过规定期限再让其复出,却是现行制度所允许的。《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共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实际上,除了被开除公职外,问题官员即便遭受其他处分,但是依旧保留公务员身份,也就是说,问题官员所担任的职务没有了,但还保留原来的级别。比如之前因子女“吃空饷”被免职的山西静乐县原县委书记杨存虎,就被“保留正县级别”。保留公务员的身份和级别,为问题官员之后的复出埋下了伏笔。

  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现行公务员身份终身制扩大了官员资格终身制的范围。确实如此,现在的公务员,不管是选任还是聘任,一旦其进入政府机关,就享有公务员身份,日后只要其走上有级别的领导岗位,只要不被开除公职,就始终拥有公务员身份,也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在此语境下,不管是免职、撤职,还是领导干部主动引咎辞职,都只不过是暂时离开领导岗位而已,之后符合条件即可复出。

  唯有打破公务员身份终身制,才能从根本上堵住问题官员复出的制度漏洞。所以,对于负有重大领导责任的问题官员,在免去职务的同时,还应当剥夺其担任官员的资格,让行政问责制落到实处,这也是现代政府治理的一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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