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不动产信息查询的意见指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可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但是却未对律师查询他人不动产信息作出规定。目前济南“查房”规定有哪些呢?
济南办案律师可申请“查房”
征求意见稿仅注明国家机关等可查询房产信息
业主本人
业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查询本人名下房产。
“本着个人信息保密的原则,不同的人查询权限是有限的。”15日,济南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人士指出,如果查询自己的房屋信息,有关房子的所有档案信息都可以查到,包括产权的办理和变更等信息;如果因为买房而查询别人的信息,则只能查到房子的自然信息以及是否有抵押查封的情况,对于房子是否有共有产权人等产权信息则无法查询。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持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查询他人房产信息,如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或父母)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亲属关系证明,也可查询相关当事人名下房产。
利害关系人查询房产档案,这个该如何理解?记者了解到,《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对“利害关系人”的表述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结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该房屋的产权有利害关系,对房屋产权归属存有争议(如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或者对权利内容有争议(如认为权利内容与实际状况不符,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而单纯的债权债务(例如借条)、调查合同对方资信等查询则不能认为是有物权法上的利害关系。
公检法部门等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记者了解到,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出于办案需要,可以查询相关当事人的房屋档案。而在房屋纠纷处理过程中,办案律师凭借相关手续可以进行当事人的房屋档案查询。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