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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彬 不动产登记,目的是登记、确认、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的不动产权利,绝不允许“变形”为新的行政审批权力,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必须依法,有关国家机关的相关查询也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依。 公众期待已久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8月1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分两条,第一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强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第二条为不动产登记“下定义”,即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都系于权利保护。这是一种保护公民权利的行为,而不是行政权力行为,这点开宗明义,比任何技术性细节都重要。
不动产登记的是权利,保护的是权利,目的是登记、确认、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的不动产权利。为此,不动产登记必须以不动产权利所有人方便为方便,要方便群众申请登记,简化企业登记手续,同时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对农、林、水、土、住等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合,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不动产登记的是权利,保护的是权利,就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坚决把这项工作整体性纳入简政放权历史进程,绝不允许“变形”为新的行政审批权力。按国际通行规则,不动产涉及交易、转让、遗赠等法律行为时才必须登记,不交易时可以不登记。而当不动产所有人主动申请时,又必须提供这项登记服务。不能进行登记的,也必须给出理由。不动产登记要强调的是公共服务性,而不是行政强制性。
不动产登记的是权利,保护的是权利,保护权利人信息安全是当然之义。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当下,关于“不动产登记反腐”的民意期待高涨,但不动产登记法律目标是权利保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必须依法,有关国家机关的相关查询也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依。同时,一定要按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相关法律该改的改 、该立的立,公务员财产公示等法律法规应适时出台,不能让条例的小马拉大车。
在社会对“房叔房婶”束手无策的同时,大家又面临从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到住房等个人信息“无密可保”尴尬局面。因此,“以人查房”控制不好很可能成为一柄双刃剑。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对此,在有法可依之后,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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