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全市上半年“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525起

2014-08-22 11:0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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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四种情形。记者采访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了解到,2014年上半年全市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工伤认定案件共525起,占到所有工伤认定案件的12.5%,仅次于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内发生事故工伤认定案件数量。据介绍,在所有工伤申请案件中,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最容易引发争议,最高法新规在9月1日实施后,将有望减少认定争议。

  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市工伤认定机构共接到工伤认定申请案件4567件,做出认定的4324件,认定为工伤的4214件。其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的3294件,占78%,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的525件,占12.5%,因公出差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的265件,占6.3%。

  市人社局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今年统计的情况看,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申请工伤的案件不算少。“相比其他类型的工伤案件,上下班工伤案件在工伤认定中,当事人容易出现争议,有的案件一旦一方不认可做出的认定,就可能要走复议及诉讼程序,有的案件可能会拖一两年。”

  “2011年本市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在对工伤的认定中,用人单位存在异议,结果从事发到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经过了差不多两年半时间。”这名负责人表示,“总共6个回合下来,工伤才最终得到认定。当事人特别是亡者家属,会因一次次的诉讼,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

  “根据规定,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要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要素。一直以来,认定上下班事故工伤的后两个条件一般不存在争议,争议点主要在如何鉴定属于上下班途中,现在最高法的新规予以明确,对行政部门以后的工伤认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根据新规,认定上下班事故工伤,需要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市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青岛市缴纳工伤保险是按照企业社保缴费基数的1%缴纳。这名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企业月社保缴费基数最低可按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60%缴纳,青岛市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7元,企业即可每月以2134.2元为社保缴费基数,这样工伤保险企业缴纳的费用每月只有21.34元,一年下来仅256.1元。

  但企业缴纳工伤保险之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则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记者 张同顺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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