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企业符合条件可享贷款贴息 基准利率50%

2014-08-26 10:1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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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刘振 通讯员 常国选)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企业发展信心,促进企业健康、稳步发展,近日,胶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胶州市企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根据规定,对在胶州市登记注册并已承接平移贷款的企业将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

  记者了解到,贷款贴息适用对象为在胶州市登记注册的承接平移贷款的企业,而贷款贴息的条件是为辖区内的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出现风险后,担保企业承建的担保贷款,企业不存在欠息、贷款逾期等违约行为,贷款必须是在青岛市各级、各类商业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实施贷款的企业。

  “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筹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及申请企业所在镇办负责出资,贷款贴息的额度为对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已承接平移贷款的企业将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市金融办的工作人员介绍,贷款贴息采取利息先付后贴,即企业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并提供相关证明后,贷款贴息资金再予以贴息支持,每半年结算一次;期限自承接平移贷款计息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2年。

  市金融办的工作人员介绍,企业申请贷款贴息应提供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承接平移贷款的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盖银行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金融办提出贴息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对申请贴息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在审核同意后,市财政按照企业提报的账户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给企业。”

  据了解,根据《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除追回所拨资金外,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不得再享受该政策。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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