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下月启用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调解具法律效力

2014-08-27 17:33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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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8月27日消息  近日,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 “青岛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将于9月1日正式成立。据介绍,青岛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职责是负责调处青岛市医疗机构(包括驻青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纠纷,并指导全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另外,据悉,各区市也将于年底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青岛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调解民间纠纷的专业组织,是中立、独立的“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是公益事业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据介绍,为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调解中心的公正性、专业性,市医调中心将邀请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聘请医学专家和律师作为医调中心的兼职调解员。

  为保证医疗纠纷调解的公平、公正:一是从体制机制上体现公平公正。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是独立第三方调解机构;二是从市医调中心调解员的构成上体现公平公正。所聘用的调解员、医学专家、律师共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从市医调中心的工作职责上体现公平公正。市医调中心既向患方提供医学咨询服务,使患方能跨越医学知识缺乏的障碍,通过纠纷调解过程,了解相关的医学知识,对医院的诊疗过程及诊疗措施充分理解,又将医疗纠纷的处理从医院内部引导到外部解决,防止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四是实行公益性免费调解以体现公平公正。对医患双方都不收取费用,其经费保障除由政府提供外,再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途径筹措工作经费,摆脱与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五是纠纷调解的集体审议制度体现公平公正。对每一例医患纠纷从责任认定到调处方案须分别经过调解员、医学专家、律师共同讨论,避免由于个人认识上的偏差造成的不公正。

  据介绍,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患方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形成文书报市医调中心备案;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到市医调中心进行调解;索赔金额超过15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后,市医调中心才可受理。医患双方同意接受市医调中心调解的,填写申请表,市医调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孙贴静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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