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镇江路一楼房拆除时,墙内施工粉尘飞扬,墙外遭殃(资料图)。本报记者 王滨 摄
半岛都市报9月11日讯(记者 郝园园)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建筑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对城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硬质封闭围挡……11日,市政府下发《青岛市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办法,如果在拆除房屋过程中违反规定,将面临严重处罚。
根据办法,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拆除的工程。
据了解,从事房屋建筑拆除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有关信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拆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修改调整后应当重新进行审核。
属于下列拆除工程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采用爆破的拆除工程;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
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 、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另外,施工企业应当对城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拟拆除房屋建筑原有的院墙、围墙等设施进行加固、加高、修缮处理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围挡。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标明工程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与此同时,根据《办法》规定,遇有恶劣气候或者重污染天气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挡、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并撤离现场施工人员。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施工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依法向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监管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施工企业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最高罚50万 根据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违反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未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内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的。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拆除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拆除工程有关资料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擅自组织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郝园园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