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了两千年猴突然就犯法了?

2014-09-30 08:54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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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艾米

  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连日来,4名河南省新野县的猴戏艺人被刑拘,引发巨大争议。9月28日,针对是否报复性执法,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等涉案焦点,黑龙江省相关办案人员予以回应。历经此次打击,“新野猴戏”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处境更令人担忧。

  这是一起充满悖论的案件,既挑战人们的常识,又冲击关于保护动物的既有观念。

  首先,耍了两千年的猴,怎么到现在有犯罪的危险了?在我印象中,从小就见过耍猴艺人,这早已成为童年记忆的一部分。新野当地的耍猴历史更为悠久,足有两千年,然而4名耍猴艺人却在黑龙江被刑拘,被判定为犯罪。这真让人大跌眼镜——原来那浪迹江湖的艺人,竟然很可能是触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罪犯。而且,“新野猴戏”还是国家级非遗项目,继承这一传统文化还要冒着被追刑责的危险,那岂不成了“热爱生命,远离非遗”?

  其次,黑龙江相关办案人员,是不是真要保护猴子?耍猴艺人认为,当地警方是报复性执法。因为事发前表演时,当地森林公安曾要求他们离开,但为了生计,他们并没有离开。在警方第二次前来处置时,他们还发生争执。于是,警方将他们及猕猴强行带走,“是觉得他们不听话,要好好教训教训”。当地警方予以否认。但经过当地办案人员的一系列动作之后,最终的结果只是让耍猴人随身携带的6000多元现金,变成了取保候审的费用,而猴子也死了一只。这样的保护结果,无论是耍猴艺人,还是公众恐怕都难以接受。耍猴艺人拿猴子当家人看待,心中难过可想而知;而且,一只训练有素、会表演的猴子,至少值1万元。而办案人员却拒绝赔偿,还说作为涉案物品,这些猴子原本是要全部没收的,退给他们已经“属于人性化执法”。

  对于这一切,办案人员当然会说,皆因耍猴艺人没办运输证。但手续不全,就要被刑拘吗?依照《刑法》第341条中的规定,所谓“运输”是指收购、运输、出售环节当中的运输。而且,耍猴艺人的猴子虽为猕猴,但人家那是自家繁殖饲养的。办案人员不顾这些细节,便加以刑拘,这与立法的本意恐怕也是不符的。

  我认为,该案至少告诉我们两个问题:其一,对于一些非遗项目以及其他传统文化,立法时应当予以考虑,在规范的同时,也要给其留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二,相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既要严格,也要心存善意。切莫将法条搞冷硬的“一刀切”。(作者系岛城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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