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午,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
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据《法制晚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