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旅游法》实施不久,我省“山水圣人线”上一位有着十余年工作经验的老导游李欣选择“赋闲在家”,以休假表达无声的抗议。当时她告诉记者,《旅游法》禁止收取购物回扣导致导游收入锐减,而旅行社承诺增长的带团补助,距离他们的期望太远。今年再见面,她看上去平静了许多,前往全国各地为导游员授课成了她的主要工作,用李欣的话来说,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导游人才流失严重 李欣是泰安一家旅行社的专职导游,她的经历可以看作《旅游法》实施一年来全省十余万持证导游心态变化的一个缩影。作为《旅游法》规范重点,由旅行社、导游参与运作的团队旅游,在这一年中,并未禁绝零负团费等乱象;与此同时,导游人才却大量流失。在不久前召开的全省导游协会工作研讨会上,来自德州的一位旅行社总经理谭淡(化名)讲述了他内心的纠结与无奈。
据谭淡介绍,德州当地有持证导游700余人,在旅行社工作的大约百人,而德州共有70家旅行社,根本无法达到《旅游法》规定的今年“十一”后,每家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持证导游不得少于三名的要求。
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状况,一是同其他职业相比,导游至今没有形成正常的职业
晋升渠道——“老无所依、老无所养”是多数导游入行第一天就清楚的事实。李欣举了个例子:目前一个旅行社,仅3名计调就能完成40名导游的派团工作,试想当这40名导游不再能胜任带团这种对体力要求高的工作,想要退居二线时,是没有足够数量的岗位来满足他们的需求的。
二是旅行社越来越难以提供有吸引力的薪酬体系来留住优秀导游。谭淡指出,《旅游法》刚实施的前几个月,专职导游带团补助曾涨至150元至200元每天,不过很快又回到了原先几十元的水平。这是因为,一方面八项规定导致公务团锐减,另一方面《旅游法》则将零负团费作为打击重点,双重寒流下,旅行社进入薄利时代,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专职导游首当其冲,收入自然受影响。
记者还了解到,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专职导游数量不足导致的用人空缺,可以靠占据导游群体80%以上的兼职导游来填补,而对于没有基本工资和其他保障的兼职导游而言,从购物中收取的高额回扣是支撑他们留在这一行业的主要原因。现在,零负团、低价团虽未禁绝,但数量已大受影响;随着游客维权意识的增强,获得这份收入的风险也在不断提升,兼职导游数量出现下降。这使得一到旺季,旅行社在寻找导游方面更加捉襟见肘,除了抬高带团补贴吸引部分兼职导游,似乎别无他法。这难免进一步压缩旅行社利润空间,也就让专职导游更加迷茫。
李欣说,这种导游“青黄不接”的状况正引发另一种现象:今年以来,越来越多的景区开始培养自己的讲解员。据她介绍,景区作为事业单位通常能帮助解决编制,也有相对清晰的职业规划,这正是导游梦寐以求的。这种现象反过来又使得大量导游行业中的佼佼者在流向讲解员行业。
“导协”成导游管理新期待 去年十月颁布实施的《旅游法》在第四章第37条以“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的表述首次对导游协会给出定位,并要求,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但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申请导游证应在此处进行注册。与此同时,简政放权所导致的体制架构变化正成为协会自主性和活力增强的契机,省旅游局副局长张明池表示,导游协会作为导游的“娘家人”,理应为解决当前的导游问题发挥更大作用。
我省济南、泰安、淄博去年十月后相继成立市一级导游协会,在导游维权协商制度、互助金体系的建立等行业管理和服务方面进行了探索,并总结出一些有益经验。济南市导游协会制定的《济南市导游员申办IC卡程序》等十余项工作流程,实现了导游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办事程序得到极大简化。据济南市导游协会会长王洪岩介绍,以往年审、新卡办理中存在的时效性差等问题已得到解决,凡协会能自主办理的业务现全部实现当场即时办结。通过建立微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等,上述三地导游协会还基本实现了导游员的动态管理。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上述做法终究没能触及根本问题。不仅如此,泰安市导游协会秘书长张莹表示,工作经费难有起色,这使聘请专职人员维持导游协会日常运作都成了“镜中花”、“水中月”。
更重要是的,《昆明共识》提出了原有的导游员注册职能所在之处、同时也是当前我省不少城市在过渡阶段仍在履行此职能的机构——社会导服机构向非盈利中介组织转型的问题。目前,社会导服机构工作职责与导游行业协会基本重合,导服机构存在的诸如不具备导游派遣、派团等功能,无法向注册导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注册门槛低等情况,行业协会同样存在。
不过,记者近日得知,国家旅游局刚下发了《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发展,规范导游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试图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合理“出口”。比如其中提到,导游协会可向劳务派遣企业转型。省内部分导游对以此解决“五险一金”、推进形成一个比较合理的薪酬体系抱有期待。
解困导游从源头做起 有专家认为,解决导游问题,似乎只能等待市场洗牌和消费水平提升。山东大学旅游管理学院副教授王晨光则指出,旅行中同游客接触最多的导游,是整个旅游业态链条的末端。有了他们的良好服务,目的地资源禀赋、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价值得以最终彰显;同样,旅游过程中的各种乱象,也通过他们集中反映。导游的问题,其实是整个旅游产业在转型期间各种矛盾的缩影。
“法治化过程中,要立法,更要执法,目前问题恰恰出在后一环节。”王晨光说。他指出,各种执法配套尚未落实:比如《旅游法》出台后,作为下位法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与前者存在不小落差,一年时间却迟迟未能推出调整版本。此外,《旅游法》颁布、旅游产业转型、政府职能调整都是积极的,但目前三重效应叠加,执法机制、体系等未得到及时有效调整,反倒放大了混乱。比如,对放权与加强执法间的矛盾应如何解决未给出明确答案;又比如,某一行业内部业态已极为丰富的情况下,管理部门缺乏新的认知,仍然在延续多年前的思维只管理或只能管理其中某一类业态。“这些无疑都是当前导游困境的推手。”王晨光认为。
王晨光表示,目前首先还是要把已形成共识的《旅游法》贯彻下来,尤其是执法主体要调整到位并予以监督:《旅游法》好比树根,导游、旅行社等在内的整个旅游行业好比树梢,行业管理所处的树干部分若是出现病虫害,营养就很难输送上去。“整个行业的管理体制理顺了,让旅行社提供有吸引力的薪酬体系、建立能激励导游提供优质服务的评级体系,才不会是无源之水。”王晨光告诉记者。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