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拒载甩客罚200元 4种情形有权拒付车费

2014-11-12 07:51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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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交通运输部正式公布并印发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全面、具体地规范了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出租企业经营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运营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我市的出租车企业陆续开始提前要求驾驶员适应新规。

  四种情形有权拒付车费

  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火车站私自揽客可罚2000

  该《规定》还给“拒载”注明了新的含义,除了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外,还指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司机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该《规定》细化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要求,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 记者 张译心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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