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2012年11月5日,王先生经过跟家人商量,决定将当时84岁的老父亲送到
老年公寓去养老。谁知,老人入住第一晚就发生意外,在卫生间滑倒 ,全身多处
摔骨折,无法下床行走。王先生将该老年公寓告上法庭,但是该老年公寓以老人入住时选了“自理”,摔倒的时间段是老人自主活动时间为由,拒绝赔偿。经法院审理,老年公寓负担20%的责任,老人自己负担80% 的责任。
王先生表示,当年全家人就老人去住老年公寓的事情也商量了好几天,最后一致决定选一个条件好点儿的,离家近一点儿的地方,让老人安度晚年。“老人后来自己也愿意去住,但是说自己能照顾自己,不要人护理。”于是在入住老年公寓时老人自己在入住申请表中选择了“自理”。
令王先生后悔至今的是,2012年11月6日凌晨,也就是老人入住该老年公寓的第一晚就出了意外。“老人起床上厕所时,在卫生间不慎摔倒了,多亏老年公寓的夜班护理员巡查时发现了,拨打120叫了救护车,要不然后果不堪设想。”王先生表示,他接到老年公寓的电话时,老人已经被送到城阳区第三人民医院,等王先生赶到该医院后,老人因伤情严重已被转至青岛市市立医院接受治疗并在该院住院98天。全身多处骨折。
“本来还能自理,现在连床都下不来了。”王先生说父亲这次受伤住院共花费5万多元,他认为父亲在老年公寓住,摔倒了,老年公寓就应该负全责,但老年公寓坚持认为老人是自己摔倒的,而且老人入住老年公寓的时候选了“自理”,因此公寓不应该担责。“根据我们公寓的《入住协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理的服务项目为‘送开水、打扫室内卫生、换洗床上用品’。老人晚上摔伤我们并不知情。”这家老年公寓的负责人说道。但是王先生称,老人摔倒受伤是因为卫生间地面存有积水所致 ,该公寓卫生间地面上没有铺设防滑地砖及铺设胶垫,不具备防滑功能。“地上有水老人才会滑倒,这家公寓就应该负责。”王先生一气之下将该老年公寓告上法院。
在王先生的要求下,法院依法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老大爷进行了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老人左内踝骨折内固定为九级伤残,左跟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右跟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右距骨骨折为十级伤残,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的护理期限建议为120~150天。
经一审法院查明,老人在凌晨期间的活动属自主活动,对于其摔倒属于意外事故,且根据原告享受的护理待遇,其不享受全天陪护的待遇,故法院认定,对该事故的发生,老年公寓负担20%的责任,老人自己负担80%的责任。按照这一比例,老年公寓要赔偿老人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9769.36元。
本案经过多次调解 ,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未果。一审判决后 ,王先生不服,将此事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青岛中院审理,驳回了王先生上诉,维持原判。据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霍玉梅介绍,老人一旦在老年公寓发生意外事故,可以根据老人与该公寓签订的协议索要相应的赔偿,公寓单方面提出的免责条款,推卸责任是不允许的。“如果老人选的是‘全天陪护’,那摔伤的话,老年公寓至少要负担一半以上的责任,有时候可能还会是全责。”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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