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11月25日讯(记者 马俊骥 通讯员 谢书波) 今年1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该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新法的实施将给老百姓打官司带来哪些变化?立案范围扩大后有哪些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哪些依然无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呢?近日,山东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诗和结合案例,详细解析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涉及“
民告官”案件的新变化。
民事基础法律关系未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王诗和介绍说,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案范围,对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会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但是,仍然有部分案件,依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
王诗和认为,基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合同纠纷、需要以民事纠纷的裁判为依据的、部分行政程序性的案件依然无法直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济南市历城区张某租赁了刘某位于主要交通干线的一处房产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过程中,张某为了扩大生产,与刘某协商共同出资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一层,刘某随后办理了房产证,张某对二楼进行装修用于生产。
租赁期限结束后,刘某决定不再将房屋租于张某使用,双方产生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刘某的房产证,理由是当初自己参与出资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空调等家电。
王诗和介绍,该案例中张某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是基于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双方的合同纠纷并不因为房屋管理机关为刘某办理房产证而产生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的纠纷问题,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并不能因为“房产证”的存在而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但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然没有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想撤销婚姻登记?需满足特定条件 案例:孙某是济南南部山区的一个小伙子,由于家庭条件不是很好,30多岁了还没娶上媳妇。去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南方某偏远地区的女子范某,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好景不长,短短半年时间过后,范某不辞而别,孙某多方查找也没有再能联系上范某。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其与范某的婚姻登记。
王诗和告诉记者,类似的案例历城区人民法院今年已经受理过六七起,几乎无一例外的是婚姻当中的女方“失踪”,男方则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王诗和表示,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自然人身份都真实的话,即使像当事人说的那样“媳妇跑了”,也只能按照一般的离婚程序进行,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
“事实上我们司法实践中也有一类案件,就是一方婚姻登记人的身份造假。”王诗和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提交材料不全,导致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或者当事人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辩明真伪,导致婚姻登记主要证据有误,法院一般会撤销婚姻登记。”王诗和说。
房屋登记纠纷:要先解决民事争议 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旧村改造、片区征收在许多地区大面积开展,由此产生的房屋继承、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多。
历城区的老范(化姓)有2女1男三个子女,老伴去世多年。自己的宅基地被征收以后分到了两套房子,因为小女儿平时对自己比较照顾,于是老范立下遗嘱将其中价值较大的一套房子留给小女儿,另一套由其他子女平分。
老范去世后,小女儿办理了应由自己继承的一套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大女儿和儿子认为老范对房屋的处置不公平,协商无果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房屋登记部门撤销小女儿的房产证,由三人重新对该房产进行分配。两人起诉的理由是当时老人订立遗嘱并非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老房为老范夫妻共有财产,老范无权处置全部房产份额。
王诗和表示,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认为审理需要以民事诉讼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证的同时要求法院一并解决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根据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立法中‘可以’的表述意味着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裁量权,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庭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中的经验并不如民事法官专业,因此对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情况,还是建议对方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先解决民事纠纷”。他表示,如果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后又提出要求解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等待民事诉讼的裁判确认之后再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这就意味着对当事人来说,如果没有解决民事争议,行政诉讼无法进行”,他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应过多的纠结于行政诉讼的部分,而应当先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起诉期限内。“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没有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在民事争议解决后立即提起行政诉讼,就不会超过行政起诉期限。
房屋补偿协议:现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次行政诉讼法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王诗和认为这条规定中将原本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纳入到了行政诉讼范围,更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权力的约束。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又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王诗和通过这两条的比对不难发现,根据该条例,此前因为补偿协议的履行问题产生的纠纷,认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在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行政相对人则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的原则,协议双方过去被认为是平等主体,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王诗和认为,本次修改将原本只能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扩大到了对政府不履行协议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利于老百姓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合同,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更加具有合理性”,王诗和表示,由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这样使得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审判对其具有更强的监督性,“老百姓打这样的官司也更加有底气”。
同时,王诗和认为,修正案所提出的跨行政区域管辖、起诉期限延长、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等新亮点均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行政诉讼法说到底是约束公权力的法律,这部法律的进一步修改,不但有利于老百姓维护权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和法院来说,要求的也更加具体明了,减少了可以自有操作的空间,更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