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2月3日消息 日前,
青岛出台了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一年浮动一次。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浮动后工伤保险实际缴费费率细化为三类九档。实施浮动费率后,全市参保单位费率将由现在的三个行业基准费率(一类0.7,二类1.2,三类1.9)细化为三类九档(一类0.7,二类0.96、1.2、1.44、1.8,三类1.52、1.9、2.28、2.85)。
据了解,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对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该办法实施后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防范基金风险。有利于促进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增加生产成本。按2013年的数据测算,上浮一档费率的企业432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1.6,浮动后多缴费500余万元;上浮二档费率的企业329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1.3,浮动后多缴费400余万元。这些企业应加强工伤预防工作,重视安全生产,降低工伤发生率。 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将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这将大大提高这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按2013年的数据测算,2013年,下浮一档费率的企业22502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85.6,浮动后减少缴费2747余万元。
据介绍,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出现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等其中之一的,一律不实行费率下浮。另外,办法还规定了两种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分别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既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调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文/
孙贴静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