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信息泄露不能“年年有今日”

2014-12-07 09:3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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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龙敏飞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即将于12月27号举行。但就在开考的前一个月,网上出现有人出售截至2014年11月份的130万考研用户的信息,卖家所出售的数据不光涉及考研用户姓名和性别,还有手机号码、座机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邮编、学校、报考专业等详细信息,报考学生怀疑考研报名数据遭泄露。(12月6日中国广播网)

  考研临近,又有诸多网友爆料:广告短信横行,推销电话如云。事实上,几乎每年这个时候,考研者类似的抱怨都会如期出现。而更加悲催的是,不仅考研如此,高考、国考、省考 ,甚至前些年考英语四六级,都有“先知诸葛们”知道你要参加什么考试,然后“点对点”地提供推销服务。对于这样的现象,不能用“见怪不怪”来形容,而必须提高警惕,因为这事关个人信息保护大事。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在信息泄密背后,早已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据内部人士透露,“信息一般按照文件大小来销售,打包的文件大多是上百兆有上千条信息,一般是几万元,有时候可达上百万元,有人会利用信息诈骗,有人会给用户发广告或垃圾信息牟利……”这样的利益链条严重侵害公民权益,必须着力斩断。

  遗憾的是,我国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却散见于多部法律中,如宪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而且多以保护个人隐私、通信秘密等形式出现。这一方面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保护需求。此外,虽然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都先后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但其现实的法律效果很有限。

  当考生信息泄露一再重演,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求解,无疑迫在眉睫。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理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很多考试都有“集体性信息泄密”的传闻,这显然属于“情节严重”的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必须在民事与刑事两个方面求解。一方面,给予被泄密者民事补偿;另一方面,要追究泄密者的刑事责任。而这不仅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相关部门的行动的确应快马加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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