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烟台12月7日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孙美玲)买
电动车时销售商说是非机动车,而出了车祸司法鉴定结果是机动车,因为电动车超标,车主得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损失的19万多元也没获得赔偿。车主将电动车销售商和生产商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招远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电动车超标影响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9月,张某在闫某处购买了深圳某车业公司生产的电动车一辆。2011年4月4日,张某妻子骑着这辆电动车与温某开的二轮车相撞,张某妻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4月10日死亡。
2011年5月,哈工大威海司法鉴定所分别对两辆肇事车辆做出司法鉴定,认定两辆肇事二轮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而张某在买这辆电动车时,闫某没说这车属于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所买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而承担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致使其因妻子交通事故损失的19万多元也没获得赔偿。
张某把出售电动车的销售商闫某和生产商深圳某车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非机动车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实际上的机动车,是对消费者隐瞒了不合理危险。不合理危险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根本判决标准,因为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损害,产品缺陷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张某要求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销售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其无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原告张某的妻子在骑
超标电动车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本身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日前,招远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某车业公司和被告闫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9778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