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赔偿纠纷。去年8月,家住胶州市的市民周某某带着4岁的女儿去胶州市某
餐厅就餐,孩子贪玩,在该餐厅的儿童娱乐设施上玩耍时自己摔倒,左肱骨踝上
骨折。经法院审理查明,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承担大部分责任,而该餐厅经营者在孩子遇到危险时没有尽到通知家长照顾孩子的义务,担责20% 。
孩子摔骨折,家长告餐厅 据了解 ,2013年8月25日12时许,薛某与其母周某某一起到胶州市某某餐厅就餐。就餐过程中,薛某与其母在餐厅内所设立的儿童小型游乐场玩耍。薛某即在其中一转台旁自行玩耍,因薛某未能站稳,便从站台上摔下受伤。“当时孩子自己在里面玩,孩子妈妈外边等他。”据一位知情人士介绍,当时周某某一直未在薛某身旁看护,而是在其他娱乐设施后面等候薛某,直到薛某受伤跌倒后才从旁边的设施后面跑过来将薛某抱起 。后薛某被送往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经诊断为左肱骨踝上骨折,住院治疗6天。
餐厅称有提醒标志拒担责 该餐馆老板认为,自己经营业务为餐饮,儿童游乐设施只是为了给就餐的儿童免费提供娱乐的场所。并且自己在娱乐场所外设有明显标志,并有服务员按时到该处提醒家长自行看护好自己的孩子,以免发生意外。薛某发生伤害,是因为其家长怠于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让幼儿自行玩耍造成。庭审中,这家餐厅的老板提交餐厅娱乐设施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各一份,证明该娱乐设备经检测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质量合格。提交餐厅内告示一份(某某淘气堡须知),证明餐厅已将该告示张贴在游乐场的入口处,该告示明确告知进入玩耍的儿童及家长:进入堡内玩耍的儿童身高须为90至120公分以内;家长或随行成人务必自行看护好自己的儿童,以免发生意外等。“孩子妈妈没有看护好孩子,这责任我们不能承担。”餐厅老板表示,自己应该尽的义务已经尽到了,拒绝再担责。
法院:双方都要担责 经法院审理认为,孩子受伤是因自己玩耍时没站稳,而孩子妈妈作为监护人,在整个过程中一直未在孩子身边。周某某作为薛某的法定监护人,在陪同薛某玩耍时,放任自己仅四岁的女儿自行玩耍,未遵照餐厅告示内容对原告进行看护,因此对薛某的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从餐厅提供的录像中可以看出,游乐场内儿童较多,家长较少,空间较狭窄,工作人员也未提醒进入游玩的儿童家长全部进入看护,且家长全部进入可能导致空间更加狭窄,游乐场所拥挤。由此可见,淘气堡须知并不完善。而对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措施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造成损害。因此该餐厅经营者未尽到一个管理者一定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薛某受伤,因此餐厅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按照赔偿比例,以承担20%为宜。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