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集中宣判4起毒品案 24个毒贩9个判死刑

2014-12-19 10:10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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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普东刑事审判法庭集中公开宣判毒品犯罪案件,4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24名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其中,田某某等4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海等5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艳等6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据悉 ,这是青岛中院贯彻落实刚刚于12月11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

  1 一边贩毒一边容留他人吸毒

  2013年5月和9月,王某强分别在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西庄村北中石油加油站处、胶州市李家河村东侧204国道南侧,先后二次以每克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卖给两名瘾君子冰毒共计 100克。2013年9至10月,王某强又先后两次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卖掉冰毒20克。而王某强的上线庄某武在此期间将自己从广东购买的冰毒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卖给王某强共计400克。之后,他们之间还有多次毒品交易。

  据了解,王某强贩卖冰毒550克,庄某武贩卖冰毒748.8克,姜某彩贩卖冰毒40克,庄某文贩卖冰毒1.1克,吴某强参与贩卖冰毒0.3克,容留他人吸毒四次。随后,王某强、庄某武、姜某彩、庄某文、吴某强五名犯罪嫌疑人被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等相关罪名诉至法院。

  经查,王某强、庄某武、庄某文均数次贩卖毒品,不属初犯。庭审时,庄某武辩称自己购买毒品后,王某强“帮其出货”,但其加价交付毒品给王某强用于转售的行为系贩卖毒品,应对其犯罪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王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庄某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3年10月底一天,王某强再次联系庄某武欲购买冰毒,庄某武遂安排其妻姜某彩前去交易。姜某彩至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北高家庄村村东马路处,将冰毒40克卖给王某强,收取毒资10000元。庭审时,姜某彩表示,是庄某武要求自己给王某强送东西,并收取了钱款,但自己对所送的物品系冰毒不知情。但其本人在侦查阶段对其应庄某武之要求,给王某强送过40克冰毒,并收取了毒资均曾供认,且有王某强、庄某武的供述相佐证,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法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最终,姜某彩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庄某文犯贩卖毒品罪,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吴某强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 卖毒品还给瘾君子租房

  自2012年夏,李某红以每公斤26万元的价格向田某某贩卖冰毒,随后该贩毒团伙慢慢发展壮大,多名犯罪嫌疑人被牵涉进来。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田某某先后承租青岛市城阳区吕家庄小区8号楼2单元402户、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桃源居小区35号楼1单元801户房屋,提供给吕某及丁某磊、丁某敏等人居住,并提供冰毒长期容留吕某、丁某磊、丁某敏、李某伟等人吸食。这些瘾君子中,部分人又开始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以毒养毒”。

  2013年四五月份前后,该贩毒团伙中的田某某、陈某某、李某红(乳名小富)、王某海、王某艳、陈某、万某、吕某等8人先后被抓捕归案。2013年4月1日,公安人员在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桃源居小区35号楼1单元801户将田某某抓获时,还查获枪械五支。经鉴定,其中单管猎枪一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气步枪和气手枪各一支属于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经查实,田某某贩卖冰毒5525.5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3支;陈某某贩卖冰毒3798克;李某红贩卖冰毒2961克;王某海、王某艳贩卖冰毒1398克;陈某贩卖冰毒2700克;万某贩卖冰毒100.45克,容留他人吸毒2次;吕某贩卖冰毒1克。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陈某某、李某红、王某海、王某艳、陈某、吕某、万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田某某长期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3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决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某、李某红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某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王某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罚金四千元。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3 青岛小毒贩牵出烟台大毒枭

  在另一起涉及毒品的犯罪案中,公诉机关共起诉了杨某义(又名杨某)、栾某梅、张某康、袁某、朱某、江某锋、姚某剑 、唐某勇8人,其中杨某义、栾某梅共同贩卖毒品,唐某勇贩卖毒品,江某锋贩卖 、运输毒品,姚某剑运输毒品。该案涉及青岛、烟台、广东佛山等多个地区。

  据了解,2013年7月初的一天,张某康经人介绍,从杨某义手中购买冰毒。当日20时许,杨某义从另一毒贩手中以48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4克后,以5280元的价格在烟台市芝罘区时代广场一旅馆门口卖给张某康。当天一转手就赚了一笔。据了解,几人先后被抓后,经查实,杨某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247克,栾某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693克,张某康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 429.8克,袁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 12.1克,朱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 10.3克;江某锋贩卖 、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532.2克;姚某剑毒品甲基苯丙胺1500克;唐某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00克。

  其中,杨某义于2013年10月30日11时在烟台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将其刑事拘留,于当日22时许押解回青岛。最终,杨某义被判处死刑 ;栾某梅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张某康被判处无期徒刑 ;袁某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江某锋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姚某剑被判处无期徒刑;唐某勇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其中唐某勇被限制减刑。

  4 0.3克冰毒引出俩毒枭

  2013年11月初,王某花与匡某志预谋到广东省购买冰毒进行贩卖 。2013年11月5日,王某花乘飞机到广东省东莞市联系卖家交易未果,次日又乘飞机至四川省成都市联系另一卖家,约定以每克80元的价格交易。后王某花以其与匡某志共同筹集的毒资购买了73000元的冰毒。11月12日,王某花携带冰毒乘坐汽车返回胶州市,将冰毒存放于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吉祥园小区2号楼2单元2楼西户其暂住处。当日,李某春告知王某花欲向他人贩卖毒品后,从王某花暂住处取走冰毒0.3克,在该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出售时被抓获。李某春配合公安机关将王某花房门叫开,公安人员将王某花抓获,从王某花暂住处查获白色晶体4包重886.3克。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次日,王某花用其手机给匡某志发短信,让匡某志前往其暂住处,在王某花暂住处楼下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匡某志抓获。

  公诉机关以匡某志贩卖冰毒906.6克,王某花贩卖、运输冰毒886.6克,李某春贩卖冰毒0.3克等相关罪名将三人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匡某志、李某春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花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匡某志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某花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春被免予刑事处罚。

  文/图  通讯员 牛传勇  冯永龙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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