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2006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在放宽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方面,《决定》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需求,在其分行之间有效配置营运资金。同时,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取消这一条件后,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先行设立代表处。
在放宽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方面,《决定》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解读 统一“内外标准”银行业对外开放提速 20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的重点,是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样,有意愿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更为便捷地申请开展人民币业务,更好地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服务。
“修改后的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降低了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
修改后的条例,将第八条第二款由原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去掉了不少于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
曾刚表示,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以来,发展较为缓慢,市场占比有减无增 ,其中受资本的约束是主要原因。“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境内补充资本的渠道狭窄。要么利润留存,要么母公司注资,但母公司注资因涉及外商直接投资,需要银监会、外汇局、商务部等多部门批准才行。去掉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无疑是为外资银行松了绑。”
此外,条例还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规定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等条件,修改为“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删除了盈利要求,减少了开业年限的要求。同时删除了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应当在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等要求。
专家指出,这些修改其实是给予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这些限制性条件对中资银行都没有,现在是进行标准的统一。
“我们一直强调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国有还是民营,在政策、法规上都应该一视同仁,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准入标准势在必行。”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
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