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环保局”以后应常有

2014-12-23 09:4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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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韩金惠 

  “检察院把我们推上被告席,以前从没有过的事。”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最近有点郁闷,该局因为行政不作为 ,“怠于处罚”污染企业,被检察院告上了法庭,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本报12月22日A27版报道)

  检察院因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别说对于环保局是“以前从没有过的事”,就是在全国来看也实属罕见。统计显示,仅2006年到2010年,我国环境信访就达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00余件,可进入诉讼程序的还不足1000件。对此,法律人士说,“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是瓶颈”,但制度建设又卡在了哪里呢?

  最明显的困境就是“谁来当原告”。当前的现实是,大量由公民或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基本上都被法院以不具原告资格为由“拒之门外”。既然个人和社会组织“不够格”,那么由检察院这样的法律监督机关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就权威而可行得多。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也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只不过,这一制度正如公益诉讼本身一样,在我国还只是学术用语,并未上升到法定层面,更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

  贵州金沙县检察院对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可谓在实战上走出了第一步,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排污企业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既损害公众利益,又致国有财政资金流失。对于这样的行政不作为,“民告官”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官告官”就要发力。而一旦这种发力成为常态,不仅会对行政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形成法律震慑,更能有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改变了从前“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确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与损害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尚未对检察院的“原告”地位进行明确的法律授权。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难怪金沙县检察院“压力山大”。而顶着这样的压力,又有多少检察院能放开手脚去诉讼呢?

  另外,要建立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还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独立的公益诉讼机构。因为,面对日益增多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一旦心有余而力不足,就很难避免选择性执法。要消除这种隐患,就必须保证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也是公平、均衡地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因诉讼门槛高而徘徊在司法程序之外。既然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为公众守住了司法这条“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就不能仅限于个案,而要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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