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与以前的办法相比,新办法调整了奖励措施,鼓励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此外,还增加了
公摊面积单独计算的相关规定。28日,城市信报/信网记者联系了市城乡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比起旧的补偿办法,新办法首先统一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增加的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50% 支付房款。
其次,在新的办法中,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按照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新办法对公摊面积比例也作出了规定,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此外,对被征收房屋的奖励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危旧房的普惠奖励,调整为鼓励和引导居民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房屋补偿。新办法突出了异地房屋补偿,新增了货币补偿的不足6万元按6万元奖励的规定,不过这些都要求在规定期限签订协议。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同时符合“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记录”等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区政府可实行货币补偿,或选订与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非住宅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征收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经与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协商同意后,可实行异地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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