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3日讯(记者 姜豪) 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李某某等三人便盗割电缆变卖,偷了68米,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最终均
获刑3年多。
2013年11月27日凌晨,王某某与田某某、李某某来到位于市北区洛阳路滨海康城小区的工地上,在地下室,他们“看中”了一根连接配电室和办公室的电缆。李某某关闭电源,王某某负责放风,田某某负责切割,最后将盗割的电缆盘起来装在三轮摩托车准备拉走,当场被警方抓获,缴获电缆68米。经鉴定,电缆价值3400元。
市北法院审理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李某某和王某某是累犯,之前多次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刑事拘留,而田某某也有犯罪前科,曾因盗窃罪被拘役。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田某某获刑3年2个月。一审后,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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