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6个月的火腿肠还在卖 涉事超市被责令整改

2015-01-08 10:4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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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超市售卖的肉制品进行检查。



  本报讯(记者 匡雅慧 通讯员 周焕锦  张智恩) 胶东街道南庄二村王先生从村中超市购买了一袋火腿肠,居然已经过期六个月。接到投诉后,胶东综合执法中队联同食品药品监管所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扣押过期商品,责令其整改规范,后期待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为强化对猪肉市场的监管,杜绝病死冻猪肉流入辖区市场,综合执法中队及食品药品监管所联合执法,对辖区内所有加工猪肉的食品厂家进行了突击检查。

  近日,家住胶东街道南庄二村的村民王先生反映称,他在村里的超市购买了一袋火腿肠,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份,保质期为12个月,过期已6个多月,遂向胶州市胶东综合执法中队反映投诉。接到投诉,胶东综合执法中队联同食品药品监管所前往南庄二村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超市柜台内零散摆放着的各种包装的家禽冷鲜制品里面,有一部分散装食品的外包装上除了标有商品名称和保质期以及一个联系电话外,再没有看到任何有效的商品信息。同时,记者注意到,冷鲜柜里部分冷鲜制品的外包装上印有年月日,但是没有注明是生产日期还是包装日期。

  检查中,很多市民表示,虽然部分食物买回家基本能在几天内就能吃完,但是没有生产日期、农产品检疫合格等相关信息,还是让人很不放心。据悉,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产品包装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散装食品销售者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时,外包装上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一系列信息,方便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商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等。第八十六条也提到,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标签不符要求的食品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店主进行批评教育,并做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其过期商品,责令其整改规范,后期待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同时,为确保市民饮食安全,强化对猪肉市场的监管,杜绝病死冻猪肉流入辖区市场,综合执法中队及食品药品监管所联合执法,对辖区内所有加工猪肉的食品厂家进行了突击检查。重点检查了食品加工厂的冻肉进货台账、货源渠道、冻肉质量等,检查未发现有病死猪现象。

  随后,执法人员又到小麻湾市场积极引导生肉经营户诚信守法经营,告知商贩经营猪肉需票据齐全,提供生肉进货票据以备随时抽查,如检查不合格,最高可罚5000元。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加大对生肉摊贩的监管检查力度,整治规范辖区内生肉市场秩序,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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