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上午,上海高院对林森浩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林森浩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二审法院没有认可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森浩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不能从轻处罚。这个结果并不让人感意外,但对产生实体结果的程序期待却未能得到满足。
本案二审的开庭审理,出现了不少逆袭之处,最引人注目的是,辩方所请的法医专家证人语惊四座:“被害人黄洋不是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当然,专家证人的意见再权威,也只是一家之言,能动摇但不能推翻之前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要推翻之前的鉴定意见,尚需法庭聘请更权威的专家,作出新的鉴定意见;重新鉴定的意见也应依法接受控辩双方的充分质疑(双方均可聘请专家证人进行质证),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此,法律上的程序保障很不完善。刑诉法虽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同时又规定,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个“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前提条件,将许多应当重新鉴定的申请挡在门外,本案即是如此。拒绝重新鉴定的理由通常是,原鉴定中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接受委托和鉴定的程序合法——可理论上讲,所有的重新鉴定都可以这样的理由去否定,如是,重新鉴定制度就名存实亡了。
1月9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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