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企业分红要防止法不责众

2015-01-12 09:1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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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堂吉伟德

  日前,有网友爆料,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数十民警入股到车管所的劳动服务公司,按月领取不菲的红利,而该公司从事审验车、挂牌等相关辅助服务。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1月11日《华商报》)

  1月10日,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网友举报的“南阳警官郑州街头开警车护送纠纷公司老总”的涉事民警辛宏,继1月7日被采取禁闭措施后,1月9日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如果再加上渭南公安局民警入股事件,如此看来,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或者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情况,恐怕比想像的还严重许多。如果说“开警车护送房地产老板”还属于个体事件,那么数十个民警入股车管所劳动服务公司,则属于“集体式塌方”。

  对此,国家有着刚性的法律和纪律要求: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做出的《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92年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0年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都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或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尤其是2012年八项规定的实施,被视为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和不可逾越的红线。

  然而,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或办企业的现象在各地存续已久,却久治不绝,根本原因就在于对这种行为缺乏必要的制度刚性,并面临着“法不责众”的局面。通常情况下要么是内部整改,要么是外部收缴,没有更为严厉的问责追究。

  这一次,无论对民警家属参股分红的企业后续调查如何,都不能因为参与人员太多而“一笔带过”。对于民警入股企业分红的行为,不能止步于退回“所有分红”,还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绩处分,让参与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如此才能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否则“靠山吃山”的行业潜规则就会愈演愈烈,更无以消解“哪儿都一样”的公众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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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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