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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梅 在1月20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就2015年政法工作作出部署,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落实办案责任,加强监督制约。 长期以来,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司法考核指标之于政法机关,就如同GDP等指标之于地方政府。不可否认,这些指标能够从不同侧面反映政法机关的工作情况,可一旦将其作为政绩来考核,就会对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工作产生鲜明的导向作用。而如果相关考核指标的设定本身就不科学、不合理甚至违背司法规律,又会诱使政法机关形成扭曲的政绩观,将司法工作引入歧途,最终妨害司法公正。
就拿有罪判决率来说,有罪还是无罪,自然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有罪判决率的高低,完全由案件本身决定,根本与法院工作优劣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拿有罪判决率来考核法院,既不符合基本的逻辑,也必然会干扰法院的判决。刑事拘留数和破案率也是如此,这两个考核指标明显违背公安刑事侦查规律。鉴于具体案情和案发时的痕迹真假、时间和环境变化等,一些案件并非就是刑事案件,一些案件破不了也是无奈的客观现实。如果将刑事拘留数和一定期限内的破案率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办案能力的硬性指标,极易诱使办案人员为破案而忽略程序正义,甚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带来冤假错案的巨大风险。
按照制度设计,政法机关不同环节、部门之间本应依法监督制约,但现实中,在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指引下,政法机关为追求各自的政绩,往往会心照不宣地将错就错甚至串通一气:片面追求破案率,采取刑讯逼供获取非法证据就难以避免;片面追求起诉率,理应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就可能成为定罪依据;片面追求结案率,“有罪推定”,“留有余地”的判决就难以避免。如此接连失守,冤假错案如何防得住?
近年来,一些冤假错案陆续得到纠正,政法系统在反思冤假错案教训及防范措施时,都不约而同地将矛头指向了不合理的考核制度。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先后下发通知,提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中央政法委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再次重申各地政法机关全面清理不合理考核指标,这无疑是司法规律的又一次理性回归,有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尽最大可能防范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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