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2日讯(记者 张同顺 实习生 王秋成) 为进一步规范
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三大类十六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明确 、具体的实施性规定,明确规定了六种情形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是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情况和问题,比如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何订立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哪些情形视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等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意见》针对这些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意见》明确了六种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其中包括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意见》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意见》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达成的统一认知进行了适当吸收,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停保手续或者档案转移手续,视为解约。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