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不立案”的规矩应有变通之法

2015-02-15 09:0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文/刘昌海

  临近春节,回家团圆。然而,对做快递工作的38岁的耿大杰而言,这个春节无疑让他分外难受,原因是他丢了一单货,里面有25件苹果产品,价值13万余元。离丢货的日子已过去5天,但这些货物依然没有下落。警方称,“这属于遗失东西,警方不能立案侦查,只能帮忙协助”。(2月14日《大河报》)

  由于个人的疏忽遗失财物 ,和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有着本质区别,根据规定警方确实应该不予立案。在生活中,类似的情形经常会发生,也屡屡见诸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

  其实按照我国法律,财物丢失之后其所有权仍然归失主所有,拾到者如果拒不归还则涉嫌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耿先生丢失了价值13万元的苹果产品,可以说数额较大,事情已经过去了5天,拾到者仍然没有将货物交给警方,显然已经有侵占之嫌。虽然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但作为公民个体来讲,寻找“拾物者”的手段显然有限,这就需要警方的协助。而由于侵占罪已经是刑事案件,警方也就有足够介入的理由。

  相比于公民个人而言,警方调查的方式更丰富,比如可以根据事发现场的视频,发布当事人照片等信息,通过网络协查、入户走访、现金悬赏等方式征集线索。更重要的是,警方的介入可以对怀有侵占之意的拾物者造成较大的压力,有利于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上交捡到的物品。

  “遗失不立案”不是警方不可逾越的红线,如果警方只是抓住这一原则不放,只会纵容更多的人捡到别人的财物不还。若群众遗失的财物数额较大,而且捡物人一直没有归还,警方接到报案后完全可以以侵占罪立案侦查,这有利于类似事情的顺利解决,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也更符合“有困难,找警察”的承诺。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