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违法记录才能审车”不合法也不合理

2014-11-21 08:5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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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刘昌海

  近日,一条“交通违法记录不处理无法年审?山东东营一市民状告车管所胜诉”的消息在网上传开,引起贵阳车友关注。对此,贵阳交管部门表示,将审车与违法处理捆绑是为避免不自觉的人钻空子,贵阳仍将按“处理违法才能年审”的规定继续实施。(11月20日《贵阳晚报》)

  2004年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而公安部2008年下发的102号令却规定 ,“机动车在安全技术检验前,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后者违反了上位法,应该视为无效。

  其实,早在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湖北省高院的请示时,就直接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称“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将机动车年审和处理违法记录捆绑并不合法。

  而且,等到车辆年审了再去消违法记录,会削弱交通违法处罚的本来意义。比如媒体曾多次报道,在现实中竟然出现过一辆车被扣几百分的情形。换句话说,该驾驶员早就已经没有了开车资格,却还在路上跑。这样的情况在“新车六年一检”之后可能更多。可见,将机动车年审和处理违法捆绑也不合理。

  比较恰当的做法是,给交通违法处理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比如,在收到交通违法通知单的两周或三周内,驾驶员必须去有关部门接受处罚,逾期会加重处罚并采取强制措施。当然,这需要更高级别的部门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并非一个市或一个省的车辆管理部门能够办到。据说,即使市民打赢了年审的官司,只要不消违法记录,公安部门的电脑系统里打印年检合格证的栏目就不能激活,根本就打印不出年检合格标志。公安机关应该尽快完善相关规定 ,在不降低交通违法处罚威慑力的前提下,不再让机动车年审和处理交通违法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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