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按照议案,在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可以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
此次试点不仅在土地流动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而且土地流动的审批、政策的执行和管理等,也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下放给了地方。其中,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的作为,将对此次改革试点至关重要。
而从目前各地撤村建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看,如何给失地农民建立相对稳定、可靠、有效、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下一步农村土地改革试点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做支撑,
农地流转就极有可能出现让农民集体返贫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失地农民住进高楼、生活贫穷的现象还是不同程度存在的。
按照以往的经验,一些地方政府在涉及农民利益方面,包括专项拨款、专项资金、扶贫救济等,常常会做出损害农民利益、截留资金等方面的行为。那么,农地租赁、转让、入股等就更容易暗箱操作、私下交易、截留收入。如何预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2月26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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