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2月28日消息 为依法处罚侵害
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处罚办法》,该《处罚办法》于2015年1月5日公布,将在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共二十二条,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制,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新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强调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规定要通过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的行政指导,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作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规章,将为消费者再添
维权底气。广大消费者如遇到消费纠纷或者发现经济违法现象,请及时拨打市工商局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文
王君莉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