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1日讯(记者 张同顺)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从3月1日起,全省月
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
调整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平均增幅为7.41% ;以去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今年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基准线确定为10% 、上线为18% 、下线为4%。据悉,青岛市将于近期发布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自1995年青岛市首次提出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后,到2014年已经进行了13次调整。早在1995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0元和150元;第二年调整时,分别涨至220元和180元。2011年以来,进一步提高增长幅度,当时七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100元,当时五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达到950元。
据了解,2014年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共分为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2014年青岛的标准是我省较高的两档。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13年的1380元调整为1500元,增幅为8.6%。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13年的1220元调整为1350元,增幅为10.6%。2014年青岛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是: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13年的14.5元调整为1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13年的12.5元调整为13.5元,增幅为8%。
在企业工资指导线方面,2月,本市发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本企业2014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基准线为平均工资增长14%,上线(预警线)为平均工资增长19%,下线为平均工资增长5%。
究竟哪些企业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本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将此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8号),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